关于印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514/2022-1054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15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首违危害后果轻微免罚事项清单(试行)
2.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5日
附件1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首违危害后果轻微免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处罚事项 | 首违免罚的情形(同时满足) | 首违免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轻微超标的行政处罚 |
注:受纳水体现状不能达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的案件不予适用。 | 处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首违不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三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 2.《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 责令改正、容缺执法、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2 |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等的行政处罚 |
2.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空间、设备已密闭,但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注: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记载数据为准。无排污许可证的,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源普查数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或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 处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首违不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三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 2.《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 责令改正、容缺执法、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3 | 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超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限于常规污染物,不含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3.超标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不超过 2小时,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且超标倍数在0.1倍以内; 4.在 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 注:对明显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相关环保手续不全等的企业不予适用。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生的超标排放行为不予适用。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的案件不予适用。 | 处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首违不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三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 2.《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 责令改正、容缺执法、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4 | 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等的行政处罚 |
3..在 24小时内完成整改。 | 处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首违不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三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 2.《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 责令改正、容缺执法、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5 | 其他首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 | 1.依法适用; 2.2021年 7月 15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的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容缺执法、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附件2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应当减轻处罚事项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减轻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中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 | 责令改正、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注:罚款处罚的数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1.对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30%。
2.同一个违法行为具有两个以上减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30%。
附件3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中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 | 责令改正、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注:罚款处罚的数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1.对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条件的,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上限的30%,且从轻罚款后的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2.同一个违法行为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附件4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1.限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2.满足下列情形之一:(1)被发现后立即主动实施关停或恢复原状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两个月内主动申请环评并取得批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处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轻微违法不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三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 2.《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 责令改正、容缺执法、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2 | 对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处罚 | 主动关停项目或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处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三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 | 责令改正、容缺执法、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3 | 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建设项目已按相关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无超标排污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立即主动停止生产,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主动关停项目或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 | 处罚事项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轻微违法不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三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 2.《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 责令改正、容缺执法、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4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行政处罚 | 1.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工作已完成,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在 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 处罚事项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轻微违法不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三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 2.《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 责令改正、容缺执法、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5 |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环保措施及投资概算等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仅符合“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未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中的其中一项;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处罚事项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不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三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 2.《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 责令改正、容缺执法、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6 | 对相关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等的行政处罚 | 1.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 2.在 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处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轻微违法不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三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 2.《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 责令改正、容缺执法、行政建议、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7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 | 1.包括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及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 2.在 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处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 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轻微违法不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三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 2.《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 责令改正、容缺执法、行政建议、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8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照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的行政处罚 | 1.排放的污染物仅限于常规污染物(不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且达标排放; 2.已安装自行监测设备并开展了自行监测; 3.按要求时限完成整改。 | 处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轻微违法不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三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 2.《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 责令改正、容缺执法、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9 | 对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开展应急培训、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等的行政处罚 | 1.已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风险评估为一般等级; 2.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3.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处罚事项依据: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四)(六) 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轻微违法不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三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 2.《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 责令改正、容缺执法、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10 | 对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等的行政处罚 | 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处罚事项依据: 1.《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 (三)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轻微违法不罚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三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 2.《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 责令改正、容缺执法、行政建议、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11 | 其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 | 1.依法适用; 2.2021年 7月 15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的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容缺执法、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