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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514/2021-23580 文       号 : 咸环文[2021]48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市公安局、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19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咸宁高新区分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巩固2020年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工作成效,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生态环境等相关律法规、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遏制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跨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12号)精神和《湖北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鄂环发〔2021〕3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咸宁市公安局制定了《咸宁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王怀军   王洁

电话:13807240068 18807246888

邮箱:277163402@qq.com

附件:《咸宁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咸宁市公安局

2021年6月25日

附件:

咸宁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6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废矿物油及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以及跨行政区域非法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废物和涉水、气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为重点,认真摸排、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对重点案件开展专案查办,严惩一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监测数据造假违法犯罪,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进一步遏制此类案件多发势头。结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要求,通过开展专项打击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专案查办、部门联动、典型案例、日常检查、举报奖励等制度。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分管领

导担任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有关科(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统筹。

组长:   游大龙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级调研员

镇卫军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陈金保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 李林刚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

石亚平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人

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程杨李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科长

丁文慧 市生态环境局固废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等工作,李林刚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

李妍璎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食药环大队负责人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詹湘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助理

王怀军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指挥中心主任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大队长

三、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以及跨行政区域非法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在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造、医药制造等行业以及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废酸、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单位为重点监管执法对象的基础上,重点打击以下两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废矿物油和废铅蓄电池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废矿物油和废铅蓄电池产生、利用、处置单位管理台账,加强监管执法,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监督废矿物油和废铅蓄电池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

各地要组织开展全面摸排,督促船舶、汽车制造及维修、发输配电、化工、冶金、交通运输等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和铅蓄电池制造、机动车拆解、汽车及电动车辆(铅蓄电池动力)维修、发输配电等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督促相关单位严格依法淘汰生产过程在非密闭系统或釜式蒸馏炼油装置、土法炼铅等落后工艺装备。结合采购台账、财务记录、运行记录、管理记录等信息,核查废矿物油及废铅蓄电池产生量、收集量、贮存量、转移量和利用处置量;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湖北省固体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检查废矿物油及废铅蓄电池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单位是否落实申报、备案、转移电子联单、经营许可等环境管理要求。深入挖掘可能存在的问题线索,联合交通运输、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涉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违法犯罪涉案人员开展全链条打击。

2.跨行政区域非法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地的生态环境部门要梳理掌握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类别、转移量及主要接收地,加强源头防控。对利用处置去向明确的,协调相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抽查核实;对去向不明确的,严格追查,依法追究涉案企业的主体责任。危险废物接收地的生态环境部门要严密跟踪管理接收的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去向一一核实确认。

加大对跨行政区域交界处、重点流域上游、乡村及偏远地区等监管力量薄弱区域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收集跨行政区域非法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证据,各司其职,依法调查办理跨行政区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严密查办跨行政区域案件,跨县(市、区)非法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废物案件由案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联合查办;对跨市非法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废物案件实行提级查办,由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牵头,组成专案组联合查办。

(二)严厉打击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为主要手段逃避生态环境监管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在进一步摸清水、气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打击以下两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突击检查等方式组织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执法检查。

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适用行政拘留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涉嫌污染环境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2.监测设施运维单位、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政区域内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运维服务情况进行摸底,对出现过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要严厉打击第三方运维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依照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方运维单位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弄虚作假,涉嫌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工作安排

(一)联合部署。2021年6旬,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以视频会议形式联合召开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安排部署专项行动工作,切实统一思想,明确工

作要求。

(二)联合行动。2021年6月至9月,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围绕专项行动重点目标任务,加强部门联动,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坚持深挖扩线,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和遏制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将成立专案组,组织对跨市非法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废物案件进行查办。

(三)联合指导。2021年8月,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将组成3个指导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指导。

(四)联合发布。根据专项行动工作进度,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及时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专项行动工作主要做法及成效,公开曝光涉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弄虛作假的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

2021年9月底,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专项行动整治成果,公布典型案例,营造舆论氛围,形成强大震慑。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三部门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常见违法问题等实际,突出重点,制定并细化工作方案。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支持。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

登记造册、拉条挂账,确保件件有着落。

(二)强化制度机制

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推动建立与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工作机制,各地三部门要通力合作,在落实好已有“两法衔接”机制的基础上,强化信息共享和重大案件会商,统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证据标准、法律认定,探索规范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自动监测弄虛作假案件办理流程,研究提炼侦办技战法和取证指引,各展所长,形成打击工作合力。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各地三部门要按照职责及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动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

对涉案人数多、地域范围广、危险废物数量大、污染损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厅将联合进行挂牌督办。建立公开发布典型案例工作机制,各地三部门要及时整理、分析、总结典型案例,剖析难点和解决方法,提炼工作经验,及时或定期联合发布典型案例,营造舆论氛围。建立行政区域内熟悉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执法和办案的三部门业务骨干,以及危险废物管理专家、化工等重点行业专家、应急处置专家、自动监测专家、律师等专家库,专门指导和协助办理重大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三)强化执法效能

各地要进一步拓宽线索渠道,及时发现问题。要强化源头管控,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定性不明的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固体废物等开展固体废物鉴别和危险废物鉴别,根据鉴别结果及时变更固体废物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结合现有的污染源普查、统计、管理、许可证等信息,开展大数据分析,对存在疑点的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利用情况和自动监测异常进行重点筛查;有条件的地方,要对山区、林地、河道、水库等易发地点开展无人机遥感监控;充分利用可视化、远程监管手段,对重点行业企业加强危险废物日常入库、出库、贮存、转移等情况的监督。

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情报资源和信息化手段,积极参与排查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密切关注网络交易平台、社交平台等互联网空间,及时发现情报线索。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和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涉嫌非法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废物以及自动监测弄虚作假的案件线索,做到有案必查、包案到人。

(四)强化打击力度

要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态势,勇于“亮剑”。坚持深挖扩线,发现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或自动监测弄虚作假等问题要扭住不放、刨根问底。深入发掘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和处置相关交易信息,查清上下游利益链,形成“查源头、断通道、打团伙、端窝点”的全链条打击。核实水、气重点排污单位生产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关性及数据关系逻辑的合理性等,核查自动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反映实际排放状况,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实施用水、用电或生产、治理设施关键节点参数等联网,监督生产与污染物排放的一致性。各地公安机关要将打击活动与“昆仑2021”专项行动有机衔接,一体推进。

(五)强化宣传引导

要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通过集中培训或双微等方式宣传引导相关企业知法守法。合理利用抖音、微信、微博、宣传单、张贴信息栏、电视、电台、网页等多种媒体平台,重点针对偏远地区、交界区域的城乡居民开展宣传活动,认真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举报保护机制,引导群众主动发现、参与监督并积极举报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自动监测弄虚作假问题,不断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于每月底前,将本月行政区域内办理的涉废矿物油及废铅蓄电池、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弄虛作假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情况及典型案例(各地)需累计报送典型案例1-2个)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于9月底前将总体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715-8898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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