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案例(第五批)-九游会老哥交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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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案例(第五批)

索引号 : 011337514/2022-19112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案例(第五批)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案例1咸宁赤壁市查处某印染有限公司修改cod自动监测设备修正因子篡改生成虚假监测数据案

2021122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对赤壁市某印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调取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发现,202112812时、1412时、1614时、1911时、2310时、2410时等多个时段,存在多次修正化学需氧量偏差值从负30至负100,更改后的数据上传至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调取视频监控平台数据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陈某多次将摄像头的视角转向墙壁,避免拍摄到自动监控设备操作过程;通过对比,修改化学需氧量偏差值的时间与调整视频摄像头的时间基本吻合。202231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委托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存在通过人为修改cod修正因子导致每升废水含氧量与实际数值不一致的现象。该公司通过修改cod自动监测设备修正因子,篡改生成虚假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涉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条第一款第()项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202232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赤壁市公安局。赤壁市公安局于2022425日立案侦查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陈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现取保候审。

案例2赤壁市利用自动监控数据查处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查阅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时发现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202110总氮自动监控数据异常,及时将问题线索交办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2021118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执法人员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202110月总氮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督促该企业加强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管理,已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20224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7万元。

案例3:咸安区查处某餐厨处理公司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2022317,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餐厨垃圾处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厨垃圾处理公司202011月与某环保科技公司签署了委托运行服务合同,20219月签署了补充协议,负责该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运行服务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环保等责任。检查发现该公司总排口废水颜色偏黄、浑浊,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总排口污水进行采样。检测报告(gx2022031701)数据显示:cod626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标准的1.4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242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8万元。

案例4咸安区查处某养殖场违法排放养殖废弃物

202222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养殖废物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放至厂区西侧外环境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33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4.3万元。

案例5赤壁市查处某畜禽养殖场违法排放养殖废弃物案

20221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接村民反映官塘驿镇双丘村六组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执法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赤壁市种猪养殖场利用吸粪车将养殖废弃物运至双丘村周边农田,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规定,202233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9万元。

案例6赤壁市查处某牲畜屠宰公司违反排污许可制度

20225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大练兵交叉执法检查组对赤壁市某牲畜屠宰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问题,作为问题线索向赤壁市生态环境分局进行了交办。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调查发现,该公司利用病害化动物及产品使用炼油炉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规定,202262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万元。

案例7赤壁市查处某垃圾填埋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181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执法人员在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中发现,某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数据缺失。执法人员立即现场核查,发现该垃圾填埋场污水自动监控设备数采仪于2021730日出现故障,致使自动监测数据不能正常上传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181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该场于2021817日更换了数采仪,数据正常上传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经查自动监控设备历史数据,该场自动监控数据2021730日至813日期间没有超标,未造成环境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十五条(其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的规定

2022531日,经集体决议,决定不予处罚。2022616日送达了《不予处罚决定书》。

案例8咸宁高新区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未按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案

202251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单位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于20223月投入生产,涉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于202112月已安装,未按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261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案例9通城县查处某高新材料公司未及时启动应急措施

污染水环境

2022519日接群众举报,反映通城县大坪乡某条小溪内水体呈蓝色,怀疑有企业排污。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通城县高新材料公司2022518日对车间钢制屋面喷涂蓝色水性油漆,喷漆过程中突降大雨,雨水将屋面未干透的油漆冲刷进入厂区雨水管网,该公司未能及时启动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规范处置该突发环境事件,也未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导致混有油漆的雨水外排至厂区下游的小溪。经监测,该公司厂区雨水排口化学需氧量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限值1.88倍。小溪下游泄洪闸化学需氧量、苯、挥发酚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27倍、5.9倍、3.56倍。小溪下游口前李家段化学需氧量、苯、挥发酚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15.6倍、1.8倍、17.8倍,造成小溪水体环境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20226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7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目前,该企业已将受污染的水体委托工业污水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处理,并缴纳了罚款。

案例10赤壁市查处某啤酒制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案

202251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啤酒制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20191218日获得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421281755700904xu001z)。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发现该公司2021-2022年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填报季度执行报告和年度执行报告,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202252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3万元。

案例11:通城县利用无人机查处某农产品合作社违法排放固体废物污染水环境案

2022420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通城县五里镇陈谷村双港桥下的河水被污染,并且带有浓烈腥臭味,怀疑是养猪排放的污水。2022421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执法人员沿双港桥下河向上游排查溯源排查至通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东北侧围栏外小河发现一处渗水点,渗水点有黑褐色且带有浓烈腥臭味泥水混合物涌出。渗水点上游河沟内水质清澈,下游水体颜色为黑褐色。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在该处渗水点采集了水样。由于养殖行业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原因,执法人员无法进入该合作社内部检查,便利用随车携带的无人机对合作社内部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空中勘察,发现该合作社粪污收集池已存满,粪污收集池旁边的池塘内水体颜色偏黑,且池塘草丛下发现一个排口。执法人员初步判断渗水点处的污染物应该和该合作社有关,随即通知该合作社现场负责人接受调查询问经查,因通城县连日暴雨,加之通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粪污收集池未做防雨处理,导致养殖废弃物从粪污收集池溢出到合作社东北方向的池塘,通过池塘雨水放口排放至东北方向的沙地,从沙地渗至养殖场东北面的小河。水沟渗水点采样检测报告显示悬浮物、cod、石油类、总氮、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浓度渗水处水质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造成了水环境污染,属于未及时收集贮存行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责令立即规范处置溢出的养殖废弃物;20226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2万元

案例12咸宁嘉鱼县查处某床垫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524日,省环境执法监督局联合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嘉鱼县长江入河排专项整治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股污水流入百里长渠。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责成嘉鱼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严格查处。嘉鱼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开展调查工作。逆水流方向查找,发现该股水流从某床垫有限公司排污口排出。进入该企业检查,发现该公司锅炉除尘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经总排口排放,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外排废水ph10.6,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浓度限值。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修订版)的规定,202263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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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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