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案例(第四批)
索引号 : 011337514/2022-1906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案例(第四批)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案例1:咸宁市查处某环保科技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管理制度案
根据《咸宁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咸环文〔2021〕48号)要求,2021年7月20日-8月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危险废物处置转移联单,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的经营活动环境违法行为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该公司违法使用运输车辆转移废矿物油的行为,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运输车辆及储油罐等设施进行了查封;并于2022年1月1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的经营活动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8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唐某罚款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罚款5万元;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9万元。综上,对该公司罚款1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9万元;对法定代表人唐某罚款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罚款5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2:咸安区查处某橡胶公司未依法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信息案
2022年6月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橡胶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橡胶、废润滑油包装桶、废溶剂包装桶、废活性炭、废uv光解灯管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未依法进行公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2022年6月1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8.4万元款。
案例3:咸安区查处某化工公司违法贮存固体废物案
2022年5月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随意贮存在厂区内,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2022年6月1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2万元款。
案例4:崇阳县利用无人机查处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2年4月2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在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整治专项行动中,利用无人机对工业园区内固体废物管理情况排查,发现崇阳县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疑似违法贮存固体废物问题,随即进入现场核实检查。经查,该企业将使用过的固化剂、促进剂空桶等hw08类危险废物贮存于公司生产车间外杂物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2022年6月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
案例5:咸安区查处某再生资源公司随意倾倒固体废物案
2022年5月1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某再生资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淤泥脱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产生的泥浆未经处理利用罐车运至古塘山边擅自倾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2022年6月1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08万元。
案例6:咸宁市查处某新材料科技公司涉嫌非法处置、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根据《咸宁市2022年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咸环文〔2022〕34号)要求,2022年5月26日-6月1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废钒触媒等危险废物超过3吨,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厂区内雨水沟、厂区外收集池及厂区外土坑进行采样和检测,结果显示厂外坑塘1号采样点位石油类、总砷浓度超出标准限制,厂内排口3号采样点位总钒、总砷浓度超出标准限制。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为防止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2年6月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厂区内废钒触媒、污泥、废酸水等危险废物扣押至某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暂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2022年6月1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以涉嫌非法处置、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线索移送咸宁市公安局侦办,同时抄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