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罚字〔2022〕022号
索引号 : 011337514/2022-1685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罚字〔2022〕02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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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5月19日上午,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了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运行情况,污染治理设备建设情况,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联网、验收情况。发现你单位已开始向高新区3家企业供热,你单位作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安装、使用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但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咸宁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5月19日对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咸宁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5月19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8页(含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勘察照片5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实行排污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罚告字〔2022〕02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鄂环发[2022]1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以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咸宁农商行淦河支行
户 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 820100000001382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