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景(赤壁)新能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新能源电池原料生产与储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咸环审〔2024〕3号
索引号 : 011337514/2024-01887 文 号 : 咸环审〔2024〕3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关于中景(赤壁)新能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新能源电池原料生产与储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咸环审〔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中景(赤壁)新能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景(赤壁)新能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新能源电池原料生产与储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书》和专家评估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212-421281-04-01-193627)位于咸宁市赤壁市中伙铺镇赤壁经济开发区中伙现代生态产业园光谷横三路、光谷纵四路交叉口,占地面积约210亩,总投资1055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0万元)。项目购置新能源电池原料生产等装备,在厂房内设置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生产线、废旧动力锂电池分解破碎线、报废机动车拆解线、废钢加工生产线,并配套建设仓库、研发楼、办公楼等公辅、环保设施,建成投产后,形成年拆解报废汽车3万辆、汽车动力电池年综合利用3.05万吨(其中1600吨来源于项目汽车拆解环节)、废钢年处理70万吨的生产规模。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主要包括锂电池车间废旧动力锂电池分解破碎生产线撕碎、低温烘干、粉碎、磁选、分选、灌装工艺废气,报废汽车拆解生产线抽油、切割废气,液态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食堂油烟等。废磷酸铁锂电池、废三元锂电池撕碎、低温烘干工序废气分别采用“布袋除尘冷凝碱液喷淋 to燃烧”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氟化物、镍及其化合物、nmhc、so2、nox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钴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限值要求。废磷酸铁锂电池、废三元锂电池粉碎、磁选、分选、灌装等工序废气分别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钴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限值要求。报废汽车拆解生产线抽油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nmhc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报废汽车拆解生产线切割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液态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nmhc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标准后通过专用烟道楼顶排放。
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界颗粒物、氟化物、镍及其化合物、nmhc无组织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钴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标准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房门窗或通风口vocs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福利院等环境保护敏感点。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项目废气碱液喷淋塔废水经“两级沉淀砂滤活性炭过滤”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喷淋塔,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与循环冷却塔排水、车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一并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总钴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标准限值要求,总镍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限值要求,其它污染因子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赤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赤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塑料、废轮胎、废橡胶、污水处理站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按要求申报登记,实施综合利用,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冷却液、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废电路板、石棉废物、废活性炭、废燃油、冷凝废液、废润滑油、废空调制冷剂、废冷却液、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滤清器、废电路板、含汞开关灯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并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废气喷淋处理系统污泥在被鉴别为非危险废物前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不发生渗漏。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项目厂区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锂电池车间、报废机动车拆解车间、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其他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强化监控手段,及时检查及维护各类事故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发生时各类废水、废液能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置,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合理设置事故应急池,其有效容积应能满足事故应急需求,雨水排口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关闭阀),确保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加强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和标志,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九)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75t/a、氨氮0.075t/a、二氧化硫0.0024t/a、氮氧化物0.77t/a,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已对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出具替代来源审核意见,企业需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颗粒物6.55t/a、vocs8.84t/a等,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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